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小留學生張姓男子,年輕時在美國洛杉磯犯下持槍強盜案,被美國法院判刑13年入獄,直到去年服刑期滿後,被驅逐遣返。但我國法律有規定,國人在境外犯下3年以上的罪行,回國後仍要接受我國司法制裁。現在,台北地方法院判張姓男子7年半,但他在國外服刑的部分,可以折抵刑期。

判決書指出,現年32歲的張姓男子,14歲到美國求學。但他19歲時開車載女友兜風,卻不慎在洛杉磯與人發生擦撞。張姓男子因此持槍下車,並恐嚇對方把車鑰匙交出來,對方嚇得趕緊交出鑰匙,張姓男子隨後持鑰匙,搶走對方車裡的錢包後逃逸。張姓男子最後被美國加州洛杉磯郡高等法院判刑13年。去年8月間,張姓男子假釋期滿執行完畢後,被美國驅逐出境遣返回台。

不過,我國刑法有規定,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的罪行,依法規定,我國有審判權。換句話說,台灣人在國外犯罪入監,返國後要再接受我國法律制裁。因此,台北地檢署日前將他起訴。

法院審理時,張姓男子坦承犯行。審酌被告犯案時未滿20歲,出國前沒有前科,另外,他已經依美國法律服刑完畢,應該知所警惕。因此,法院依攜帶凶器加重強盜罪,判他7年半,依法可免其刑全部執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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